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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中甫与宿迁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甫,宿迁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455号原告:王中甫,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告:宿迁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南。原告王中甫诉被告宿迁永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中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中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宪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