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与范县城关婴乐奶粉专卖店、杜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范县城关婴乐奶粉专卖店,杜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770号原告: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经营场所:范县老城十字大街南30米商业局一楼。经营者:康丽茹,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老城电业局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县城关婴乐奶粉专卖店,经营场所:范县老城十字大街南50米路东。经营者:赵春华,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杜申,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路局职工,住范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周、朱代勇(实习),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与被告范县城关婴乐奶粉专卖店、赵春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6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撤回对被告范县城关婴乐奶粉专卖店、杜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1元,由原告范县老城百佳洗化店负担25元。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邓晓茹人民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