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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奂希与余万林袁德中装��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奂希,余万林,袁德中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6244号原告:李奂希,男,汉族,1987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臣,重庆市万州区高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余万林,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袁德中,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李奂希与被告余万林、袁德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奂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少臣、被告余万林、袁德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奂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修理、重作万州区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装饰工程墙体涂料的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余万林修理、重作万州区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装饰工程墙���涂料工程;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日,原告委托妻子胡红与被告袁德中签订《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将龙沙道生中学内外墙涂料装修包给被告袁德中。被告袁德中又将此项目包给实际施工人被告余万林,约定保修期为验收后6个月。2016年2月6日,原告给被告余万林出具欠付劳务款38300元的欠条后验收使用。2016年4月,被告余万林所做墙体出现涂料脱落的情况。2016年5月24日,原告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余万林进行维修,但是被告余万林拒绝。被告袁德中辩称,与原告李奂希的妻子胡红签订《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属实,后袁德中又将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墙体粉刷项目转包给余万林。原告李奂希得知转包后认为被告袁德中从中吃差价,就要求袁德中退出,故袁德中与李奂希的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袁德中也未从中收取过任何费用,如墙体装修出现质量问题,袁德中无责任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李奂希与余万林之间实际按照袁德中与余万林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也是按照该合同进行的结算。案涉墙体粉刷项目,原告在设计上存在重大漏洞,不应在瓷砖上粉刷涂料。请求驳回原告对袁德中的诉讼请求。被告余万林辩称,原告李奂希将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墙体粉刷项目包给被告余万林属实,双方实际按照2015年6月4日被告袁德中与被告余万林签订的《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价款、施工期限、质保期限及条件等内容履行合同的相应权利义务。该项目余万林在2015年7月11日完工离场,并已交付给原告李奂希,且在2015年9月1日幼儿园已经正常经营投入使用。案涉装饰项目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被告余万林不承担维修及重作��义务。其次,因原告李奂希一直拖欠装修款,2016年1月28日在龙沙镇政府的协调下,双方协商扣出2000元装修款抵作今后墙体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款,即今后如墙体涂料出现任何问题,原告李奂希不再向被告余万林主张维修责任,由原告李奂希支付余下装修款383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清。2016年2月6日,原告李奂希向被告余万林出具欠付装修款38300元的欠条一张。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5年6月2日,原告李奂希委托妻子胡红与被告袁德中签订《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2015年6月4日,被告袁德中基于同一工程项目又与被告余万林签订了《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因为原告李奂希认为被告袁德中未施工而从中赚取差价,故通知被告袁德中退出,因此,李奂希与袁德中未实际履行2015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后原告李奂希与被告余万林约定,案涉施工项目由被告余万林施工,由李奂希提供材料,余万林提供劳务,双方按照2015年6月4日袁德中与余万林签订的施工合同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另签合同。2015年6月4日的《单项施工项目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质保期限及条件:本单项合同质保期为六个月,自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余万林)对施工质量负责,乙方在接到甲方(李奂希)通知起24小时内必须到场维修,否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2、被告余万林于2015年6月4日进场施工,同年7月11日完工离场并交付给袁德中。2015年9月1日,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开学投入使用。在2015年12月(农历冬月)以前被告余万林曾多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3、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面积计算问题及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原告李奂希一直未支付被告余万林装修款。2016年1月28日,经万州区龙沙政府出面协调,双方同意扣除2000元装修款抵作案涉工程面积差异款和今后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的维修款。2016年2月6日,原告李奂希向被告余万林出具欠付38300元装修款的欠条。4、2016年3月,余万林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奂希支付工程欠款383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达成协议,由李奂希在201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余万林工程欠款39000元。在该调解书中还载明“…因内外墙出现涂料脱落问题,原告(余万林)进行整改后,双方未办理装修工程价款结算事宜。经龙沙镇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在原告承诺扣除2000元工程款的前提下,2016年2月6日李奂希出具欠条…”。2016年5月24日,李奂希向余万林发信息要求余万林进行修补,余万林予以拒绝。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明确约定了保修期为6个月,自验收之日起计算。2015年7月11日,被告余万林完成案涉工程的装饰装修项目并交付后离场,应当视为双方进行了验收,且案涉工程业主方幼儿园已在2015年9月1日开学投入使用,因此,应视为余万林所完工程质量符合原告李奂希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故应从2015年7月11日开始计算质保期的起点。原告举示的2016年5月24日短信通知被告余万林对墙体涂料脱落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已明显超过保修期。其次,双方在2016年1月28日协商装修款支付的问题时,已经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装修款作为双方争议的面积差异款���及今后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维修款。综上,被告余万林不应再对案涉装饰项目承担维修及重作的义务。故对于原告李奂希主张要求被告余万林修理、重作万州区道生中学所属幼儿园装饰工程墙体涂料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袁德中承担责任,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奂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奂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