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宏斌与杨纪青、王延棠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纪青,周宏斌,王延棠,马兆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纪青,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宏斌,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王延棠,男,193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建平(系王延棠女婿),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系王延棠女儿),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马兆华,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杨纪青因与被申请人周宏斌、原审被告王延棠、原审第三人马兆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纪青申请再审称,一、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系三一里3-1号的主要建房人,与三一里3-1号房产有利益关系。二、一审期间本人被周宏斌殴打,法官不予处理,要求追加法官的责任。被申请人周宏斌提交意见称,一、根据档案记载,案涉房屋由原白下区公安分局和东南中等专业学校合建。原白下区法院黄院长曾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已经去世多年,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无利害关系。二、杨纪青在一审法院勘验现场时冲到我家殴打,如果是我殴打他,为什么当时不向110报警。杨纪青申请再审是浪费司法资源,应受到处理。原审被告王延棠提交意见称,我承租南京市五老村房管所三一里3号房屋,1991年就搬离。我儿子调解离婚时让马兆华住在案涉房屋,马兆华是实际租赁人。该案与我没有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房屋形状、面积均与王延棠当初搭建不同,也没有合法建筑手续,影响了周宏斌的采光、通风,给周宏斌生活带来不便。二审法院判决拆除妨碍建筑、恢复原状于法有据。杨纪青再审理由超出本案审理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纪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