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王宏飞、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王宏飞,李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738号原告李金海,男,现住广平县。被告王宏飞,男,现住广平县。被告李巍巍,女,现住广平县。李金海与王宏飞、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金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金海负担。审判员 武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丽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