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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廷枢与叶栋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枢,叶栋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352号原告韩廷枢,女,1942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栋兵,男,1970年出生。原告韩廷枢与被告叶栋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韩廷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廷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韩廷枢负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南科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