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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刘春阳、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龙,刘春阳,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龙,男。被执行人刘春阳,男。被执行人李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春阳、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801号调解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春阳、李华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有车牌号为陕ZZZZ**丰田牌车辆一部(该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号为3821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春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车牌号为陕ZZZZ**丰田牌车辆一部(该车辆类型为K33,车辆识别号为382139)。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