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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莫明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莫明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225号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新华路330-332号。经营者,陈瑜,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莫明琮,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柳州市鱼峰区人,居民,住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莫明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钦州市钦北区广顺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唐光前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