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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宁古与被执行人王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宁古,王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徐宁古,男,汉族,1955年7月26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王月伟,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关于徐宁古申请执行王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月伟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已裁定再审。经本院再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