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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冀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王学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姑区冀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王学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763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冀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经济开发区方溪湖村。经营者孟宪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欢,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永,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学坤,男,1967年10月15日,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冀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王学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市皇姑区冀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苍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