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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16号原告赵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