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代友、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友,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友,男,1954年1月1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子云街5号。法定代表人:董政,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张代友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8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