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丁之茂、唐春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之茂,唐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之茂,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被执行人唐春兰,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丁之茂与被执行人唐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665.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