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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龙口市王屋山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龙口市王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99号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港街道解家村,注册号370681200015137。法定代表人:史春恩,任经理。被告:龙口市王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七甲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80624134。法定代表人:张万杰,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王屋山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王屋山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积嘉人民陪审员  姚克永人民陪审员  马衍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