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田沙沙与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罗家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沙沙,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罗家村三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90号原告田沙沙。委托代理人程爱玲,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罗家村三组。负责人田元,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沙沙与被告西安市高陵区姬家管委会罗家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沙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沙沙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沙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沙沙承担(原告预交50元退回25元)。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