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与睢建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睢建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098号原告: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住所:景县景华大街228号。负责人:唐治强,该所主任。被告:睢建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苒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