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霍爱东与焦振安、王军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爱东,焦振安,王军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710号原告:霍爱东,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振安,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军只,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霍爱东与被告焦振安、王军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霍爱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爱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爱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霍爱东负担。审 判 长 胡 科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