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占丛、张占丛诉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丛,张占丛诉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43号起诉人:张占丛,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枣强县。起诉人张占丛诉称2016年9月5日在李洪亮建厂房中从事零活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一直未给,到2017年3月9日打了欠条2520元,至今也未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索要工资。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为劳务合同纠纷,但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未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占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