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刑一庭申请执行冯大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一庭,冯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刑一庭。被执行人冯大勇,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刑一庭申请执行冯大勇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冯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执行人冯大勇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刑一庭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