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财与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财,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2号原告:朱代财,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代财与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代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代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朱代财负担。审 判 长 唐 娟审 判 员 游文惠代理审判员 胡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