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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代财与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代财,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2号原告:朱代财,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文,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代财与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代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代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代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朱代财负担。审 判 长  唐 娟审 判 员  游文惠代理审判员  胡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恋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