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与林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林庆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512号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东路2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58716165。法定代表人:石仁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庆辉,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林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林庆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9元,由原告厦门市润粒宝轮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