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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铁军与被上诉人池键、赵月、赵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铁军,池键,赵月,赵书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秀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书兰。上诉人李铁军因与被上诉人池键、赵月、赵书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5年8月30日,赵书兰因用钱将该楼房卖给曹丹,2016年9月19日赵书兰又与李铁军签订了楼房买卖协议书,将该楼房卖给李铁军并办理过户手续,成交价款20万元,但该款是否给付赵书兰及如何给付不清。应审查李铁军是否为善意第三人,综合评定李铁军与赵书兰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为了查清本案事实,是否将曹丹等相关人员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铁军。审判长  张学荣审判员  杜 昕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