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60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东胜与贾秋生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胜,贾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胜,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贾秋生,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王东胜与贾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9603元,已执行0元,尚有79603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贾秋生的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东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