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2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太来与戴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太来,戴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2055号之一原告:沈太来,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江,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忠平,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太来与被告戴忠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太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太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沈太来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