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庆桂、吴福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桂,吴福青,王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桂,男。被执行人吴福青,男。被执行人王统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桂与被执行人吴福青、王统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福青、王统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良杉审 判 员 赖 明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