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浏阳市慧美纸业有限公司诉刘世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慧美纸业有限公司,刘世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慧美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世根。关于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慧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世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