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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有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有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07号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东方铭城B7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6850783529。法定代表人:叶章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松,男,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沈有富,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现住松溪县。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有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南平市凯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婷婷速录员  陈庆灵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