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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李永生、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李永生,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主要负责人:李涛,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洁明,该银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生,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55号院33幢4层1单元422号。法定代表人:胡青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被告李永生、河南上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减少诉讼请求为2052.12元,并于2017年6月2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96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减少诉讼请求后为50元,现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另393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代理审判员  李沛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