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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刚与赵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刚,赵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91号原告:李志刚,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远,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清丰县。原告李志刚与被告赵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