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龙、王振强、李廷华、李庭龙、田进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田进宝,王振龙,王振强,李庭龙,李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021011-1。法定代表人朱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进宝,男,回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871003681X,军户农场养殖户,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78栋1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振龙,男,回族,1985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850202681X,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56栋1号。被执行人王振强,男,回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8111126835,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56栋1号。被执行人李庭龙,男,回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01197309276812,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88栋2号。被执行人李廷华,男,回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654223198106180019,无固定职业,住第六师军户农场12连81栋1号。本院在执行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田进宝、王振龙、王振强、李庭龙、李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