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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千国贵与黄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国贵,黄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360号原告:千国贵,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志强,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朋,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千国贵与被告黄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千国贵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国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千国贵负担。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