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5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晓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孙晓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501民初15号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海,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汉通,男,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孙晓红,女,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与被告孙晓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与被告达成谅解,以被告已缴纳暖气费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尼县集中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晓红承担。审判员 罗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守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