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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61号蚌埠市****中心:关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蚌埠市****(产权证号1*****),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效力自动灭失。二、依法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位于蚌埠市****【合同备案号201703******(H_ID=187***)】,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效力自动灭失。附:(2017)皖0403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461号蚌埠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皖C×××××号骐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附:(2017)皖0403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7年6月21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