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燕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燕,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264号原告: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法定代表人:朱群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思源,该公司职员。被告:沈燕,女,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沈燕、张家港市幸福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计3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00元,由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