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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礼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礼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礼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赛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宾宇霞担任记录。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礼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礼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吴某某散户李某某家楼下,由刘礼成望风、陈某某撬锁,盗窃了李某某的一台男士摩托车,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984元。2、2017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礼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合泰银基小区楼下,由刘礼成望风、陈某某撬锁,盗窃了陈某某的一台女士踏板摩托车,经株洲市荷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55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礼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因同案犯未到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礼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刘礼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黎艳红,是立功。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礼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礼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杨艳辉的证言、摩托车购置凭证、行驶证、检查、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礼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礼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礼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因同案人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礼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礼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被告人刘礼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礼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宾宇霞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