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东振、赵红栓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振,赵红栓,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冀0502民督11号申请人:李东振,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赵红栓,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南头村。法定代表人:赵红栓,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东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东振称,被申请人赵红栓、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其借款739600元,并提交了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赵红栓、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东振借款739600元及利息1774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红栓、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东振借款739600元及利息177400元。申请费4323元,由被申请人赵红栓、邢台三江轧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