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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213号原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芒山路南段与建材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77997532。法定代表人:张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齐、李欣(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永城市汇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屈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