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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胜伟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伟,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王胜伟,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404号。法定代表人徐从敏,职务总���理。申请执行人王胜伟与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给付王胜伟拖欠的工资四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前给付二万元,余款二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负担(王胜伟已预交,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给付王胜伟)。申请执行人王胜伟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胜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京晶华太玻璃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胜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