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淑香、卓文斌与龚雪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香,卓文斌,龚雪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828号原告:万淑香,女,汉族。原告:卓文斌,男,汉族。被告:龚雪惠,女,汉族。原告万淑香诉被告卓文斌、龚雪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淑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文斌、龚雪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淑香撤回对被告卓文斌、龚雪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