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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淑香、卓文斌与龚雪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淑香,卓文斌,龚雪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828号原告:万淑香,女,汉族。原告:卓文斌,男,汉族。被告:龚雪惠,女,汉族。原告万淑香诉被告卓文斌、龚雪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淑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文斌、龚雪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淑香撤回对被告卓文斌、龚雪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万淑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