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82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三幢1、2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该公司副经理。被告:XX,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 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庆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