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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彩妹与李长贵、倪学凤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妹,李长贵,倪学凤,李峰,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1011号原告李彩妹,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晓颖、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贵,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倪学凤,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李峰,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彭月明。委托代理人郁红琴。原告李彩妹与被告李长贵、倪学凤、李峰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李彩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妹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彩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