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佘中秀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中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12号罪犯佘中秀,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1********。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涪法刑初字第006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中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佘中秀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24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中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5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7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佘中秀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佘中秀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佘中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中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