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4执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5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本院受理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川030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其君审判员 刘玉聪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