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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钊与李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钊,李玉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281号原告李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玉会,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李钊诉被告李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友,被告2012年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年雇佣原告在其商店做销售工作,至今下欠原告20000元工资,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2017年被告还7000元,下欠53000元未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玉会未答辩。原告李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7年3月4日欠条一份;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3.被告李玉会微信语音光盘一份。被告李玉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2年被告李玉会以经商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7年初因原告急着用钱被告偿还了7000元,后因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店里做销售工作,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争议,下欠款33000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经多次协商双方就欠款及工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玉会欠原告40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诉请偿还下欠款3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工资款20000元,抗辩被告偿还的7000元应为下欠工资款的理由,因缺乏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钊欠款33000元;驳回原告李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告李玉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于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