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丹与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498号原告:陈丹,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丹诉被告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陈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有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