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树明、王孟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明,王孟超,王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何树明,男,汉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孟超,男,哈尼族,1993年7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执行人:王洋恒,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本院在执行何树明与王孟超、王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何树明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