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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士军与山东百家兴绿色厨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军,山东百家兴绿色厨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42号原告:张士军,男,1957年8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百家兴绿色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秦法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士军与被告山东百家兴绿色厨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士军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士军负担。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