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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9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岩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龙,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4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龙,女,1978年3月16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被执行人:岩兵,男,1955年3月25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晓龙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岩兵于2017年6月21日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9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