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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裕灵、孙忠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裕灵,孙忠和,舒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裕灵,男,被执行人孙忠和,男,被执行人舒艳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裕灵与被执行人孙忠和、舒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孙忠和、舒艳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忠和私下与申请人刘裕灵达成协议,已偿还18万元给申请人刘裕灵,并提供多套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孙忠和、舒艳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朗诗国际街区东园5幢3单元2001室房产进行查封,并将被执行人孙忠和、舒艳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本案涉及房产较多,需要进行评估、拍卖,一时难以有效执结,申请人刘裕灵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2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徐小青审判员  汪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