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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磊诉骆建明、蒋波、蒋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骆建明,蒋波,蒋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93号原告:王磊,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壮,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建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市成华区。被告:蒋波,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蒋炜,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王磊与被告骆建明、蒋波、蒋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梅 百度搜索“”